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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2-6-2019 02:38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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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。 这协议条例必须受到国际中立组织监督和公约约束,一旦违约或更改,协议立即失效。 己受公約約束. 查其事項, 香港律政司, 保安局有聲明,
是有參照聯合國大會通過之 model treaty on extradition 所訂立
( 請參照聯合國文件 : A/RES/45/116 68th plenary meeting
14 December 1990 45/116 Model Treaty on Extradition)
所以, 所謂監督實屬不必要之舉, 因有損一國之行政, 司法管轄權的權力,
不宜節外生枝. 受聯合國維也納公約所拘束亦即足矣.
第二。 引渡前必须先受香港法院审理,有充分证据才能准许引渡。 先看它目前草案提出的程序過程:
1. 移送請求得先通過香港律政司, 由香港律政司審核要不要處理其請求.
2. 如果決定處理, 則須特首授權書, 進行啟動移送程序.
3. 律政司須入庭申請批準逮捕令, 其中相關證據事實由法庭認定.
4. 法庭批準逮捕令後, 就由執法部們進行逮捕並拘押準備交付程序
5. 交付程序將由特首批準.
6. 嫌犯有權力在任何階段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(judicial review)
所以, 你忽略了其實中間有經過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的審核.
37条罪太多了,很多容易被滥用。全部取消只保留杀人案,严重伤人案才可以引渡。 多少的問題, 還是留給雙方專業的司法人員去擬定吧.....他們有他們的考量,
尊重一下人家的專業吧.....
話說回來, 中方優待港人, 比如:
需被移交的香港人,在定罪後應可申請
回港服刑,這可讓他在語言、習慣等熟悉的環境服刑,
有助於其更生,家屬也容易進行探望。我們同意這意
見的方向,並會按現行《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》(香港
法例第 513 章)的安排,協助被判人士回港服刑。由
於該條例目前並不適用於內地,我們在《條例草案》
通過後會與內地跟進這項工作
還是一句老話, 專業的事項, 讓專業的去作吧,
一些有心人士在背後搧風點火, 撈取政治資本,
才是最可惡的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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